在 2025 年 6 月,科技圈熱烈討論法源公司指控 Lawsnote(七法公司)未經授權爬取其法律資料庫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及違反刑法第359條。以下依爭點,整理判決核心內容:
一、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
法院區分三類資料性質,採用不同請求權基礎:
- 法規沿革:
- 經刑事判決認定屬《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受著作權保護。
-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故意侵權)。
- 法規內容與附件:
- 刑事判決未認定為著作,但屬「電磁紀錄」。
-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保護性法律)。
二、刑事判決核心爭點
爭點一:「法規沿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被告抗辯:
- 法規沿革屬政府公文,不具著作權;縱有編排,因表達方式有限(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不應受保護。
- 法源公司遲至 109 年 11 月才禁止爬蟲,此前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 採用「最低程度創作」標準,比對法源公司與政府機關(如科技部、立法院)的沿革表述差異(例如條號範圍、主管機關變動、施行日期等)。
- 法源公司對資料進行「層次化選擇與編排」,呈現獨特性與原創性,非機械式羅列,故屬《著作權法》第7條保護之編輯著作。
爭點二: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原告主張:
- 被告以商業目的(Lawsnote 為收費服務)100% 複製沿革資料,非少量引用或轉化性使用,嚴重損害原告市場價值。
被告主張:
- 法規沿革屬政府應公開資訊,法源公司未收費提供,使用不損其利益。
- Lawsnote 核心價值為搜尋功能,非沿革資料本身,對原市場影響甚微。
法院裁判理由:
- 利用目的:純商業行為(收費服務)。
- 使用量:100% 複製。
- 市場影響:以低價與原告競爭,剝奪授權機會,造成實質損害。
不符合理使用,被告抗辯駁回。
爭點三:爬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主張:
- 被告於 107–110 年間撰寫 6 支爬蟲程式,從法源網站下載共 331,524 筆資料(含沿革、內容及附件),用於 Lawsnote 資料庫。
- 行為逾越法源《使用規範》禁止之自動化查詢與重製範圍。
被告抗辯:
- 政府網站未完整保存歷史法規,爬取法源僅為便捷與完整性,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 抽樣比對確認下載資料與法源內容「逐字相符」。
- 未獲授權且違反使用規範,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未決爭議與批判性分析
(一)法規資料的公共性 vs. 著作權歸屬
- 法源公司承接司法院數億元標案維護法規資料,但判決未釐清:
- 政府委外產出之法規資料,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公部門或企業?
- 具公益性質的法規資料,是否可由民間企業專有?
(二)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爭議
法院以法源公司「建置成本」作為賠償基準,但學說與實務指出:
建置成本屬「投入費用」,非「所失利益」;真正損害應為權利人喪失的「授權收益」。
台灣著作權損害賠償計算原則是依據《著作權法》第 88 條。然而本案法院未採用「合理授權金」基準,直接以建置成本全額計算賠償,忽略資料庫可多次授權、成本分攤之商業邏輯。
(三)爬蟲技術的合規性質疑
個人認為本案判決擴張解釋了刑法第 359 條: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查閱了刑法第 359 條的立法理由,該條於民國 92 年制定,當時竊取他人電磁紀錄仍以竊盜罪論處,但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而電磁紀錄被取得時,原持有人對該紀錄的持有未必受損,因此修法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參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此外,立法理由也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 1030 條,該條主要針對「未經授權」取得電腦資料,所謂未經授權,係指電腦本身設有技術性限制(如需登入、限定 IP 等),若行為人繞過這些限制取得資料,才構成犯罪。
本案判決亦引用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該案事實為被告離職前將公司信件轉寄至個人信箱並刪除公司信箱信件,屬於逾越權限取得具限制性資料,因而構成本條之罪。
然而,本案法源網站屬公開網路,僅違反使用條款取得資料,應屬民事違約範疇,並非本條所欲規範之刑事責任。除非法源對爬蟲設有技術性限制且被繞過,否則難以構成刑法第 359 條之罪。若依一審見解,幾乎所有爬蟲行為皆可能落入本條規範,甚至一般使用者僅瀏覽網頁並複製內容亦可能涉罪,顯然過於擴張。
結論
本案刑事判決確立「法規沿革」具編輯著作保護性,並認定爬蟲行為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然而,法院對於刑法第 359 條的適用採取擴張解釋,未區分技術性限制與單純違反使用條款之情形,恐導致一般爬蟲或正常瀏覽行為亦落入刑責範圍,與立法本意有落差。民事部分,法院以建置成本作為損害賠償基準,未考量合理授權金及資料庫多次授權的商業實務,亦有爭議。
整體而言,判決未正面回應公共財衍生資料的著作權歸屬、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以及爬蟲技術的合理界線,對新創產業與法律資料開放性產生不利影響,未來相關爭議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