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公司 vs. Lawsnote 著作權侵權案
在 2025 年 6 月,科技圈熱烈討論法源公司指控 Lawsnote(七法公司)未經授權爬取其法律資料庫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及違反刑法第359條。以下依爭點,整理判決核心內容: 一、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 法院區分三類資料性質,採用不同請求權基礎: 法規沿革: 經刑事判決認定屬《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受著作權保護。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故意侵權)。 法規內容與附件: 刑事判決未認定為著作,但屬「電磁紀錄」。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保護性法律)。 二、刑事判決核心爭點 爭點一:「法規沿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被告抗辯: 法規沿革屬政府公文,不具著作權;縱有編排,因表達方式有限(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不應受保護。 法源公司遲至 109 年 11 月才禁止爬蟲,此前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採用「最低程度創作」標準,比對法源公司與政府機關(如科技部、立法院)的沿革表述差異(例如條號範圍、主管機關變動、施行日期等)。 法源公司對資料進行「層次化選擇與編排」,呈現獨特性與原創性,非機械式羅列,故屬《著作權法》第7條保護之編輯著作。 爭點二: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原告主張: 被告以商業目的(Lawsnote 為收費服務)100% 複製沿革資料,非少量引用或轉化性使用,嚴重損害原告市場價值。 被告主張: 法規沿革屬政府應公開資訊,法源公司未收費提供,使用不損其利益。 Lawsnote 核心價值為搜尋功能,非沿革資料本身,對原市場影響甚微。 法院裁判理由: 利用目的:純商業行為(收費服務)。 使用量:100% 複製。 市場影響:以低價與原告競爭,剝奪授權機會,造成實質損害。 不符合理使用,被告抗辯駁回。 爭點三:爬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主張: 被告於 107–110 年間撰寫 6 支爬蟲程式,從法源網站下載共 331,524 筆資料(含沿革、內容及附件),用於 Lawsnote 資料庫。 行為逾越法源《使用規範》禁止之自動化查詢與重製範圍。 被告抗辯: 政府網站未完整保存歷史法規,爬取法源僅為便捷與完整性,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抽樣比對確認下載資料與法源內容「逐字相符」。 未獲授權且違反使用規範,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未決爭議與批判性分析 (一)法規資料的公共性 vs. 著作權歸屬 法源公司承接司法院數億元標案維護法規資料,但判決未釐清: 政府委外產出之法規資料,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公部門或企業? 具公益性質的法規資料,是否可由民間企業專有? (二)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爭議 法院以法源公司「建置成本」作為賠償基準,但學說與實務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