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公司 vs. Lawsnote 著作權侵權案

在 2025 年 6 月,科技圈熱烈討論法源公司指控 Lawsnote(七法公司)未經授權爬取其法律資料庫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及違反刑法第359條。以下依爭點,整理判決核心內容: 一、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 法院區分三類資料性質,採用不同請求權基礎: 法規沿革: 經刑事判決認定屬《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受著作權保護。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故意侵權)。 法規內容與附件: 刑事判決未認定為著作,但屬「電磁紀錄」。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保護性法律)。 二、刑事判決核心爭點 爭點一:「法規沿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被告抗辯: 法規沿革屬政府公文,不具著作權;縱有編排,因表達方式有限(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不應受保護。 法源公司遲至 109 年 11 月才禁止爬蟲,此前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採用「最低程度創作」標準,比對法源公司與政府機關(如科技部、立法院)的沿革表述差異(例如條號範圍、主管機關變動、施行日期等)。 法源公司對資料進行「層次化選擇與編排」,呈現獨特性與原創性,非機械式羅列,故屬《著作權法》第7條保護之編輯著作。 爭點二: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原告主張: 被告以商業目的(Lawsnote 為收費服務)100% 複製沿革資料,非少量引用或轉化性使用,嚴重損害原告市場價值。 被告主張: 法規沿革屬政府應公開資訊,法源公司未收費提供,使用不損其利益。 Lawsnote 核心價值為搜尋功能,非沿革資料本身,對原市場影響甚微。 法院裁判理由: 利用目的:純商業行為(收費服務)。 使用量:100% 複製。 市場影響:以低價與原告競爭,剝奪授權機會,造成實質損害。 不符合理使用,被告抗辯駁回。 爭點三:爬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主張: 被告於 107–110 年間撰寫 6 支爬蟲程式,從法源網站下載共 331,524 筆資料(含沿革、內容及附件),用於 Lawsnote 資料庫。 行為逾越法源《使用規範》禁止之自動化查詢與重製範圍。 被告抗辯: 政府網站未完整保存歷史法規,爬取法源僅為便捷與完整性,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 抽樣比對確認下載資料與法源內容「逐字相符」。 未獲授權且違反使用規範,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未決爭議與批判性分析 (一)法規資料的公共性 vs. 著作權歸屬 法源公司承接司法院數億元標案維護法規資料,但判決未釐清: 政府委外產出之法規資料,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公部門或企業? 具公益性質的法規資料,是否可由民間企業專有? (二)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爭議 法院以法源公司「建置成本」作為賠償基準,但學說與實務指出: ...

June 30, 2025 · 1 min

律師轉職軟體工程師 - 變換人生技能樹

前言 曾經在各大平台(如 Medium、Vocus、Substack 等)嘗試發表文章,但最後還是覺得將內容放在自己的 GitHub Pages 最合適。平時的知識整理會以 Obsidian 為主,想公開分享的內容則會發布在這裡。既然這是第一篇文章,就以我的轉職簡短心得作為開場,希望對有類似想法的朋友有所幫助。 如標題所述,我的本科專業是法律,並在取得法學碩士及律師執照後做了幾年訴訟律師,每天的生活就是: 與當事人開會 研究法律問題 寫訴狀 到法院開庭 以上四點無限迴圈。 對,我忘了說一點:「法院等開庭」。 這件事情有什麼特別的?嗯,任何事情都有可能 delay,法院開庭當然也不例外,有時候比較誇張會等 30 分鐘到 1 小時都有可能。 我喜歡律師工作。我喜歡分析案情,研究法律問題,找出可以用的法律見解並應用在案件上。但律師工作性質以及我個人特質的雙重影響下,讓我不僅是在精神上或物理上,很難將工作與生活分開~時間久了身體也漸漸開始出狀況,所以我一直有在思考我有沒有更多其他可能。 在一段職涯空檔中,我慢慢回想自己的過去。 我從小學一年級就開始接觸電腦,直到現在我都是光華商場的常客,朋友、家人之間負責修電腦的工具人XD 吸收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對我來說都很有成就感。不同的是,前者多半是出於專業需求,而後者則多了一份純粹的興奮與熱情。 會發現這點,是因為我在律師工作時,深刻體會到這行業極度依賴紙本作業。但我習慣把資料電子化,所以會把所有文書掃描成電子卷宗,這樣查找資料既方便又快速,開庭時翻資料也不會輸人。 後來我開始思考,能不能再進一步改善這件事。當時就想過,或許可以開發一個系統,讓員工能用來管理案件,客戶也能登入查詢自己案件的進度。只是那時還沒開始學寫程式,這個想法就暫時擱在心裡。 身邊不少朋友都是軟體工程師,而我本來就對電腦、程式這類東西很有興趣,長期下來也算耳濡目染。離開事務所後有了比較多自己的時間,就買了 Python 的書和線上課程,開始認真學習。學著學著發現,其實程式和法律有不少相似之處,所以上手還算順利,越學也越有興趣,還能用程式幫朋友、家人解決一些問題。 在實作過程中我發現,比起一直看課程,動手做的學習效率和成就感都更高。於是我開始開發前面提到的那個事務所系統。這段開發經歷,讓我更確定自己真的熱愛寫程式,覺得這就是我想做的事。 後來進入找工作階段,很幸運錄取了 AppWorks School 的 iOS Training Program,結業後也順利進入媒合的公司工作。 坦白說,現在回頭看,轉職這個決定確實有點任性和衝動,畢竟算是完全打掉重練。不過既然已經踏上這條路,未來會在這裡持續更新技術文章,有機會也會聊聊法律相關的話題XD

June 30, 2025 · 1 min